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2015-04-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周家芬,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学政,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周家芬与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立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芬的委托代理人张学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周家芬起诉称:2014年8月26日,周家芬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共同设立经营咖啡店,周家芬向咖啡陪你公司预付五十万元意向金,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周家芬可以于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咖啡陪你公司将意向金无息退还。咖啡陪你公司应于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如咖啡陪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返还意向金的,则自咖啡陪你公司逾期之日起,周家芬有权要求咖啡陪你公司按日应付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到咖啡陪你公司返还全部金额为止。2014年8月29日,周家芬用其配偶童品龙的银行卡向咖啡陪你公司转账50万元。六个月期满,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2014年12月19日,周家芬向咖啡陪你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退还意向金,但咖啡陪你公司至今未退款。故周家芬诉至法院,要求咖啡陪你公司退还意向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要求咖啡陪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要求咖啡陪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周家芬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2、银行付款凭证、结婚证;3、意向金确认函;4、往来邮件及附件;5、机票、发票、打车票。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庭审审查,周家芬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认证查明:2014年8月26日,咖啡陪你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周家芬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双方合作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作为乙方加入到甲方“CAFFEBENE”品牌连锁经营的预付金额,意向金金额为50万元,乙方应在意向书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本意向书生效后,甲方即开展咖啡店选址和房屋租赁意向沟通等前期工作,乙方同意甲方选择的咖啡店选址及房屋租赁条件的,应按附件格式签署《咖啡店选址及租赁意向确认函》;甲乙双方同意,在签署正式咖啡店合资经营合同或其他合作时,本意向书所约定的意向金自动转为正式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的第一期前期费用和合资公司出资,剩余部分意向金(如有)甲方应自正式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乙方;除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乙方可以于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甲方将意向金予以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但是,如双方虽然未能签署正式合同,但乙方已经签署了《咖啡店选址及租赁意向确认函》的,则甲方因咖啡店选址及承租房屋所需承担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就该房屋已经缴纳的租赁诚意金/保证金、因解除房屋租赁意向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应承担50%,甲方有权自乙方缴纳的意向金中予以等额扣除,将剩余部分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向乙方返还意向金的,则自甲方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甲方应付而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本意向书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意向金之日起生效。
2014年8月29日,周家芬用其配偶童品龙的招商银行卡向咖啡陪你公司转账50万元,咖啡陪你公司出具《意向金确认函》确认收到了以上款项,确认函上载明受托负责人为梅洁莹,入款人为童品龙、周家芬。
2014年12月19日,周家芬向邮件地址为×××的邮箱发送了退款申请书。
诉讼中,周家芬当庭演示了邮件的发送过程,并称上述邮箱是咖啡陪你公司负责人梅洁莹的邮箱,梅洁莹在收到邮件后一直未回复,咖啡陪你公司亦未退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周家芬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周家芬履行了出资义务,六个月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咖啡陪你公司应依约退还意向金,周家芬关于退还意向金50万元的主张,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了逾期退款的违约金,周家芬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周家芬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关于周家芬主张的5万元损失,周家芬未举证证明其损失金额超过违约金金额,就此本院认为,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周家芬因本案受到的损失,故对其5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家芬意向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家芬支付违约金(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一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周家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周家芬负担七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六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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