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4319号
裁判日期:2016-12-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804室,而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路8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雪玲,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安装、维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委托生产电动车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21457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为“雅顺奇强”而非“雅顺”。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雅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平心,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永强。
被执行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玲,总经理。
李平心与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平心于2016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雅顺公司给赔偿款合计154469元。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雅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雅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雅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平心申请执行的案款15446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雅顺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潇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栋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4641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4319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53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执1618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民终2693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5159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2150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大民(知)初字第1347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842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876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商)初字第9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