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4执883号
裁判日期:2016-12-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清体,股东:旗牌王(香港)有限公司、施清体,经营范围为:生产纺织品、服装、皮革服饰、包袋、运动鞋、体育用品及市内装潢。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旗牌王”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和“旗牌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立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19355533-5。
法定代表人韩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树侨、肖历美,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4805-9。
法定代表人施清体,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立笙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第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立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为泉房证洛江区(洛)字第05761、057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洛国用(2007)第87号)予以查封。鉴于被执行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目前案件正在立案审理之中。因所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必松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吴东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