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2017-06-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股东:南京秋收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钧毅股权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武汉雁归来创业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朱俊岗、朱峰、王俊、王定元、尹会涞、蔡会鹏、于子涵,经营范围为:物联网设备、智能家居设备、车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嵌入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361596号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为“物联传感”而非“物联”。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和“物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无锡杰能照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2000076417),住所地在无锡市锡沪西路999-736。
法定代表人:叶东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维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252311),住所地在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君、唐雯,该公司法务。
原告无锡杰能照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杰能照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杰能照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自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