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10878号
裁判日期:2016-09-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股东:南京秋收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钧毅股权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武汉雁归来创业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朱俊岗、朱峰、王俊、王定元、尹会涞、蔡会鹏、于子涵,经营范围为:物联网设备、智能家居设备、车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嵌入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361596号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为“物联传感”而非“物联”。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和“物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明旭,男,××××年××月××日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25231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旭与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旭于2016年9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明旭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刘明旭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