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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2016-04-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股东:南京秋收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钧毅股权投资管理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武汉雁归来创业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朱俊岗、朱峰、王俊、王定元、尹会涞、蔡会鹏、于子涵,经营范围为:物联网设备、智能家居设备、车载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嵌入式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361596号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商标为“物联传感”而非“物联”。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和“物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岭。
  委托代理人雷清华,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西,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鲜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朱俊岭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朱俊岭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俊岭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俊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朱俊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韬
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
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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