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51968号
裁判日期:2016-1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华远尚都国际中心12层、16层,法定代表人:陈丹,股东:迪孚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陈丹,经营范围为:冷热饮服务、现场制售奶酪(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4日);销售日用品;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销售工艺品。
原告:赵耀,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
法定代表人:于强。
原告赵耀与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耀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耀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赵耀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彭新桥
审判员 崔树磊
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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