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778号
裁判日期:2017-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乌煎道”第22176736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2月18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乌煎道”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51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梁金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珍,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审被告:梁金山,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8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866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上诉事实及理由:一、关于本案案由的认定。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已经提出本案案由应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是原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没有就本案案由作出认定或者进行说明,是否代表本案所涉合同、协议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还有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已经提出“没有直营店、没有特许人资质”等内容,所以案由不管是什么,对方很可能也将引用特许经营法律。这问题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认定和说明。二、涉及“技术秘密”案件是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可知“技术秘密”案件是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三、本案属于“技术秘密”案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第一、九条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第七条可知,双方的合作涉及了“技术实操培训”和“商业秘密”,因此本案属于“技术秘密”案件,应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而本案是被上诉人叶珍因履行《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而提起的合同诉讼,并非知识产权诉讼。原审法院已对此进行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震华
审 判 员 龚连娣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容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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