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8664号
裁判日期:2017-08-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银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A1区,法定代表人:陈高平,股东:张渴、陈高平,经营范围为: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鞋帽批发;投资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冷冻肉批发;技术进出口;箱、包批发;货物运输代理;塑料制品批发;水果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家居饰品批发;家具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服装批发;货架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海味干货批发;干果、坚果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玩具批发;软件开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婴儿用品批发;调味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酒类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自由自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商标,但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由自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郁其其,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7909784P,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园A1区。
法定代表人:陈高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其其诉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郁其其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而被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俊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简恩华
书 记 员 雷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