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2017-05-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C座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平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殿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殿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殿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拆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王殿平负担。
审判员 向 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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