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534号
裁判日期:2014-05-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而非北京大兴区団忠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红清,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销售服装、服饰、箱包、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需要审批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香榭丽舍”第13389538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1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香榭丽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淑琦,女,××××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业者。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子江,男,××××年××月××日出生,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琦与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淑琦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琦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琦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武 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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