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2017-09-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和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康市东城环湖路118号第五幢,而非浙江永康市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承业,股东:叶杰、王承业,经营范围为:垃圾处理器、厨房用具(不含木竹制品)研发、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科莱拉”第7类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商品商标,但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科莱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和县科莱拉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部,住所地和县历阳镇和州路皖江大市场示范园B-9号,注册号340523600125742。
经营者:张业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环湖路118号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4000145997。
法定代表人:王承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承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和县科莱拉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部与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和县科莱拉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部于2017年9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科莱拉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科莱拉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