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13352号
裁判日期:2015-06-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而非北京大兴区団忠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红清,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销售服装、服饰、箱包、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需要审批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香榭丽舍”第13389538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1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香榭丽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小红,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远龙,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彬,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红与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对被告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陈小红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赵庆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凡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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