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6栋8层0室(06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菊兰,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菊兰没有注册“汉培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汉培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6栋8层0室(06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兰。
原告宋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锐智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宋娟负担。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