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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20231号

裁判日期:2016-12-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健科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5幢2205,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杜军,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2014年10月10号至2017年10月9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2014年10月10号至2017年10月9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代理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仓储服务;验光配镜;劳务服务;委托加工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摄影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珠宝首饰、金银制品、工艺品、玩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器材、医疗器械(限一类)。专业承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杜军没有注册“华宇万豪”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华宇万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蔚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5幢2205。
  法定代表人杜军,职务不祥。

原告王蔚国与被告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2月21日,王蔚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蔚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三元,由王蔚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萍萍
人民陪审员    边银华
人民陪审员    张学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慧荣

  • 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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