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20231号
裁判日期:2016-12-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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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蔚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5幢2205。
法定代表人杜军,职务不祥。
原告王蔚国与被告华宇万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2月21日,王蔚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蔚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三元,由王蔚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萍萍
人民陪审员 边银华
人民陪审员 张学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