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4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2016-1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第A幢四楼,而非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一6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季秀梅,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自动擦鞋机制造;电子产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注册“车宝莱”第19071642号第22类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10月2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和“车宝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田党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第A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BNKW66。
法定代表人:季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学刚,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告:季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朱昌盛,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涛诉被告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季秀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以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及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充分等因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15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审 判 长 罗学云
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