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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3816号

裁判日期:2014-07-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楼1802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联合大厦605室,法定代表人:余富春,股东:余叶飞、余富春,已于2013年11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万千诱惑”第7272938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北京天然色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和“万千诱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周川,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铂洛德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周川与被告北京铂洛德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周川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周川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周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周川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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