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2017-08-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安恩贝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2日,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坑边马沙工业区自编19号二楼之二,法定代表人:张生华,股东:张生华、叶峰,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机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日用品零售(婴儿用品专门零售);鞋帽批发;箱、包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其他文化用品批发(玩具批发和进出口);其他文化用品零售(玩具专门零售服务);广告业;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民办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群众文化活动;贸易代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米蓝童年”第14525729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操东风,而非佛山安恩贝儿童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生华,股东张生华、叶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安恩贝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和“米蓝童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雪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成都安恩贝儿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聪,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东风,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雪莲与被告成都安恩贝儿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雪莲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雪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雪莲撤回对被告成都安恩贝儿童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刘雪莲负担。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