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2017-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秋鹿路2号自编B栋6462,法定代表人:王鹏,股东:王鹏、刘胜勇、王雄,经营范围为:鞋批发;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干果、坚果批发;帽批发;餐饮管理;文具用品零售;五金零售;企业总部管理;文具用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服装批发;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可米”第13774485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11月2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可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成都昌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郑先邓,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薛永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彦军与被告成都昌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彦军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昌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刘彦军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