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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829号

裁判日期:2014-11-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2层1-1219,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股东:王玉柱、熊亚萍,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企业管理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大盛魁”第7860596号第33类酒(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内蒙古大盛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股东熊亚萍,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和“大盛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2层1-1219。
  法定代表人王玉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丽颖,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慧霞,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慧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9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288元,由杨慧霞负担2108元(已交纳),由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18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由北京大盛魁国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慧平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王国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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