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执字第5265号
裁判日期:2016-11-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A座1011室,而非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A座10层(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于凤清,股东:艾静菊、吕东军、于凤清,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资产管理;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包装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申请执行人:刘逸心,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科原大厦A座1011室。
法定代表人:于凤清,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刘逸心与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博文智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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