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2016-07-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5-8号,而非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华新街西普大厦3-1,法定代表人:赵华,股东: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网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华,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饮食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服务;企业形象设计;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03年8月1日申请注册“过江龙”第365748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9日商标正在续展。
原告:李红,女,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律师,住北京市。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过江龙火锅店,经营场所济南市。
经营者:龚宪增,男,生于1981年6月7日,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
法定代表人:赵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过江龙火锅店、重庆过江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李红负担。
审 判 长 杜 杰
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
人民陪审员 阚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