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2016-05-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互联恒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3楼,而非武汉市洪山南湖大道53号3031室,法定代表人:刘合松,股东:刘合松、钟丹丹,已于2017年11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E学棒”第9类学习机商品商标,但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E学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宁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揉谷缜田西村174号,身份证号:610324××××××××4233。
被告: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洪山创业园中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3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宁科诉被告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定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26日原告赵宁科以已与被告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宁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宁科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宁科负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