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2017-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介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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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宝莉,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满朝,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莉诉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莉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张宝莉负担。
审判员 文晓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