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4849号
裁判日期:2017-08-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注册“星班客”第13512487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5月1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星班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6-88号20层。
负责人:孙江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栾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叶斌,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凡,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叶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