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2015-11-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18楼01、02单元,而非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股东:广州联和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梅、倪念勇、黄彩辉、陈伟,经营范围为:鞋和皮革修理;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能匠”第12595187号第7类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能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非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伟,股东广州联和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梅、倪念勇、黄彩辉,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李虎青,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代理人:程晶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伟楠,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虎青诉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晶磊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舒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原告受被告虚假宣传的误导,与被告签订了《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并缴纳了相应的加盟费用94800元。但原告在准备开业期间发现:第一、被告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原告签订合同。首先,根据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设立加盟代理商的企业,应当至少拥有两个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但是被告至今无法证明其具备特许加盟资质,根本无权通过设立地区加盟代理商的方式开展特许经营;其次,被告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信息。被告隐瞒上述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与之签订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被告夸大宣传内容,捏造虚假的盈利状况。首先,被告谎称其已申请注册“能匠世家”商标,但从商标局登记查询中可得知,原告并未注册“能匠世家”商标,同时被告并未合法取得对“能匠世家”的特许经营资格,而被告却在加盟合同中明确表示有权将“能匠世家”许可给原告特许经营使用。其次,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捏造众多加盟商成功的虚假案例,但所谓的成功者实际上均是受害者,并且已有受害加盟商提起诉讼;被告在加盟招商手册中宣传“一年纯利收入45-80万”等虚假消息。再者,被告自行制作众多虚假的奖牌,这些奖牌均由非正规部门制作颁布。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被告存在诸多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情形。被告不具备超过1年的2个直营店,在宣传中欺骗、误导并且设计被特许人的收益等内容,未依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应当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些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方面证实被告隐瞒加盟有关信息并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也证实一个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虽然可能不至于在效力上被评定为无效,但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综上,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款94800元、洗鞋机托运费78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特许加盟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加盟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违约的合同条款依据;

2、招商会现场优惠,拟证明相当于加盟合同的补充协议内容;

3、招商会现场照片证据的属性(拍摄时间等)展示(图片),拟证明原告提交的照片拍摄时间分别是2014年4月26日10:49和10:53,早于涉案合同签订时间;

4、能匠世家招商手册;

5、被告捏造经营成功的案例(照片一组);

6、被告官方微信上关于被特许人洪某挺的成功案例的宣传内容图片;

7、被告官方微信上关于被特许人李小姐的成功案例宣传内容图片;

8、蔡某、洪某挺公证书;

9、CCTV中国财经报道《特许加盟店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杂志封面及文章打印件;

证据4-9拟证明被告进行虚假宣传,捏造经营成功案例,所谓的成功者实质上均是受害者。

10、被告所宣传的李小姐店铺广告图片与实地图片的对比图,拟证明被告所宣传的李小姐案例的地址系虚构,该店实际上不存在;

11、360安全浏览器搜索结果截屏及奖牌,拟证明被告制作虚假奖牌作虚假宣传;

12、被告在(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09号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商标代理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在2015年3月25日委托服务公司申请注册“能匠世家”商标,其在签订合同时宣传已申请注册为虚假宣传;

1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4、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据13-14拟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5、北京欧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蒋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16、成某诉北京快乐哈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证据15-16拟证明相同或类似案情的案件中,原告均获得胜诉判决,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依法解除;

17、照片一组,拟证明原告尚未动用被告的材料设备,尚未实际营业。

18、加盟定金收据,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收取原告的加盟定金15000元;

19、加盟余款收据,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收取加盟余款79800元,被告已全额收齐原告的加盟费;

20、山西太原志美物流托运单,拟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购入被告的洗鞋机和修鞋机。

被告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不存在向原告隐瞒关键信息以致误导原告签订合同的情形,原告的签约行为完全是其在充分市场调查和判断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1、被告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企业,一直致力于做皮具皮鞋的清洁护理翻新业务,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前,已经在多个类别中注册了商标,按照特许经营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了特许经营备案,具备特许经营的相关资质。2、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加盟信息手册告知了加盟事项,原告是经过对被告的多番考察后才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其在合同中也已确认该事实。二、被告没有虚假宣传的行为,所为的广告宣传都是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更不致于原告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被告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1、被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必然要对自己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进行推广。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关于自身行业优势、产品设计、市场前景和经营收益、风险的表述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可能的、最大的前景收益,而减少或模糊风险的描述,这是正常且合情合理的。2、且不说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即便其提供的证据如其所说是虚假宣传,这些证据的时间也显示是发生在原告签约后,与原告的签约不具有前后因果关系,根本不可能对原告的签约行为产生任何影响或误导。3、从常理上讲,原告作为具有市场经营能力的理性经营者,不可能仅仅依据广告宣传就作出某一决策,必定会对宣传内容作出适当判断及调查加盟品牌在市场中的地位和需求。而实际上,本案原告也确实是在充分的市场调查,了解被告的商业模式、品牌情况、管理制度后才选择签约的。三、被告签约后积极履行义务,不存在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特许加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于品牌许可和经营指导。被告的能匠世家品牌是已经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性资源,签订合同后,被告即提供了该品牌给原告使用,并组织培训,提供开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原告一直无法确定经营地址而中断或拒绝被告工作人员的联系。四、原告自身意欲毁约是其主张合同解除的主要诱因,其提出的欺诈、虚假宣传、根本违约均是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转嫁责任的说辞。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表示过任何对服务不满的意思或解除合同的意向,反是被告多次试图联系原告回访店铺拟选址情况、索要QQ或电子邮箱以提供开业指导服务,原告表示在忙其他事情还没有找到开店地址。本案的纠纷发生明显是原告签约后反悔,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歪曲事实转嫁风险。五、倘若合同最终解除,原告也是主要过错方,无权要求退还费用,而且返还款项的主张也不符合合同约定。1、加盟合同第八条“特许经营费用”第(一)项“加盟权益金”部分第4点约定“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中途解除,或者其他理由,均不退加盟权益金及所交的加盟费”,这是双方签约时已经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2、托运费并非由被告收取,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综上,基于商业经营中诚实信用的原则,秉承维护稳定交易秩序的理念,本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从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特许人备案信息,拟证明被告满足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须的资质要求,并经过了特许经营资质备案;

2、商标注册证及许可使用授权书,拟证明所使用的“能匠”商标是合法注册并经有效授权,含有“能匠”的商标在诸多类别上包括皮具护理范围内核准注册,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在皮具护理行业里再注册含有“能匠”文字或相同相似图标的商标,“能匠世家”已注定属于被告享有且是极具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3、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声明,拟证明“能匠世家”商标已在37类、35类中办理申请注册并被有效授权;

4、能匠世家标准店配置,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加盟前已对原告提示了注意事项以及加盟店的套餐项目;

5、学员培训课程表及登记表,拟证明被告履行了培训义务,即安排课程为原告进行了培训;

6、运单,拟证明被告履行了材料配送义务,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向原告运送了开业经营所需要的设备;

7、武书函与汇美国际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7633号]、吴某与某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000号]、高某与北京天鸿佳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杨某(知)初字第383号],拟证明相同事实的案件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判例中均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03年5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其他服务业。被告提交的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显示,被告系拥有“能匠”四个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并于2009年5月26日向有关部门办理了特许经营资质备案手续。被告提交的“能匠”商标注册证及许可使用授权书显示,第12595187号“能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广州能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第5063331号、第5620183号、第5620184号、第5328387号“能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陈伟,分别将上述五个注册商标授权给被告使用,现仍在许可期限内。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显示,陈伟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30日向我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7、35类注册“能匠世家”文字+字母+图形商标,陈伟于2015年6月26日声明许可被告在全国范围内无条件长期使用“能匠世家”文字+字母+图形商标。

2014年8月30日,原告(为乙方)与被告(为甲方)签订了《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编号:NENJOY000039038,以下简称“特许加盟合同”),其中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提供皮鞋及其他皮革制品的修理及保养护理服务,以及鞋类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法人,甲方已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能匠世家”,并有权许可乙方使用;乙方将作为特许区域内享有单店特许经营权的加盟方,自行投资开设并亲自管理加盟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并且已经阅读了甲方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的《加盟信息手册》,双方根据以上理解,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四、授权内容及授权区域:(一)特许经营内容:1、甲方唯一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的单店特许经营权,即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乙方可以自行开设并亲自指导经营管理的一家加盟店,加盟店应按照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统一的形象从事美鞋、皮革护理服务及皮革护理产品的销售,乙方自负盈亏;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开设并运营加盟店;3、乙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开办加盟店的,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的期限由甲方决定;若乙方提出请求宽限期的理由不能被甲方接受,或者乙方在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内仍未能开办加盟店,则视为乙方构成实质性违约,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标识的使用承诺。……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乙方在加盟店内合法使用各种甲方标识……;六、特许经营地域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山西省太原市开设唯一特许加盟店……八、特许经营费用。(一)加盟权益金。1、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取得进入能匠世家特许体系的资格,加盟权益金的数额由甲方确认的标准为依据,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数额为准;……4、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中途解除,或者其他理由,均不退加盟权益金及所交的加盟费;(二)品牌使用费与管理费。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品牌使用费10000元;预交一年的品牌使用管理费10000元。……十、甲方的基本义务:(一)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义务;(二)向加盟店颁发合同期内的授权证明;(三)提供书面加盟手册,监督指导加盟店的统一形象;(四)向乙方提供物品及技术支持。1、物品支持。(1)免费向乙方提供软性装潢装饰品及相关物品(具体物品以甲方的免费配送表为准);(2)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由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的物品外,乙方在经营中所需产品及物品均需按照甲方的《产品统一进销价格表》向甲方购买;2、技术支持。(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前期协助开业调查及市场策划方案;(2)在加盟店开业前及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向乙方传授经营美鞋和皮革护理所必须的知识和经营技术;(3)甲方根据自身的教育计划,培训、教育乙方雇佣的店员;(4)根据经营管理要求,提供乙方从业的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开业上岗培训,免费培训名额为每个加盟店2-4名;……(五)统一安排特许经营体系的全国性广告宣传活动,统一设计广告宣传材料……十四、违约责任。(一)一般违约:详见本合同各条款之规定。如无具体违约罚则,则双方有权根据序言确立之宗旨,援引相关条款行使解除合同及索赔之权利;(二)实质性违约:……5、如因乙方原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加盟权益金、保证金及乙方所交当年的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及所交的加盟定金及机器产品定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品牌使用费两倍的违约金……十五、合同生效、期限、终止、续签。(一)合同期限及生效。1、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8月30日开始到2017年8月29日;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达成协议的,由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提起的诉讼等。……二十一、附件。注明:已含全套技术转让费5万元,全套设备含专利洗鞋机及高级鞋修饰机。原告提交的由被告派发的《8月28号招商会现场优惠政策》显示,加盟店在正式开业之前,免费为加盟商培训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培训时间15-25天,高级技师和讲师面对面传授技术和经营技巧。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能匠世家名鞋修饰皮具护理(创业店)配置》表载明:加盟费为79800元,品牌使用费10000元,管理费10000元/年,全套技术培训费(价值50000元)、能匠世家专利全自动洗干一体洗鞋机(价值13800元)、进口皮鞋美容修饰机(零售39800元)、高档皮革翻新空压机(价值3800元)、四头楦鞋计(扩鞋机)(价值1800元)、手摇车线机(价值580元)、全套店内物品及工具(价值4500元)、100元体验券(300张,价值30000元)均系赠送,全套店共计99800元;公司给加盟商提供特定项目的2名技术人员为期25-45天系统培训;如需增加人员培训,则另外收取9800元/人培训费;培训时收取终身学习耗材费及工衣费2件800元/人。

上述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能匠世家创业标准店的定金1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能匠世家创业标准店加盟款余额79800元,被告向原告配送了洗鞋机和修鞋机各一台,原告为此向山西太原志美物流公司支付运费780元。被告提供的《能匠世家学员学习课程表》显示,被告提供的培训共有“美鞋修饰”、“皮具护理”、“洗鞋”、“奢侈品护理”、“针车部理论学习”五门课程,其中“美鞋修饰”、“洗鞋”课程后面均有“李虎青”手写签名;原告仅确认参加了其中的“美鞋修饰”课程学习。原告至今未开设加盟店进行经营,与被告就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款等协商未果,故成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所收取的加盟款94800元具体构成如下:保证金15000元,商标许可管理费30000元(每年10000元),洗鞋机10800元,修鞋机12800元,咨询费和培训费24333.4元,辅料工具费1866.6元。原告不确认被告上述针对加盟款构成的陈述。另,原告表示尚未使用被告配送的洗鞋机和修鞋机,同意退还给被告,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提交了2015年11月9日拆封被告配送的洗鞋机和修鞋机的过程的视频;对此,被告确认视频中显示的两台设备就是其配送给原告的洗鞋机和修鞋机,尚处于全新的未使用状态。

本院认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被告将“能匠世家”商标标识许可原告使用,原告开设加盟店应按照被告特许经营体系统一的形象从事美鞋、皮革护理服务及皮革护理产品的销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被告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双方本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鉴于原告至今没有实际开始经营,《特许加盟合同》尚未实质履行,原告现请求解除《特许加盟合同》,且被告亦答辩同意对所收取的加盟款项进行清算,双方已失去合作的基础,涉案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原告支付了加盟款94800元给被告,被告抗辩加盟款系由保证金15000元,商标许可管理费30000元,洗鞋机10800元,修鞋机12800元,咨询费和培训费24333.4元,辅料工具费1866.6元构成,但原告不予确认,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故加盟款的具体构成应以《特许加盟合同》及《能匠世家名鞋修饰皮具护理(创业店)配置》表为准。至于被告抗辩《特许加盟合同》订明“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中途解除,或者其他理由,均不退加盟权益金及所交的加盟费”,因该合同条款系由被告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系无效条款,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支持。虽然《能匠世家名鞋修饰皮具护理(创业店)配置》表载明全套技术培训费、能匠世家专利全自动洗干一体洗鞋机、进口皮鞋美容修饰机、高档皮革翻新空压机、四头楦鞋计(扩鞋机)、手摇车线机、全套店内物品及工具、100元体验券均系赠送,但同时在其后注明相应的价值,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这些项目不可能真正免费,所谓“赠送”系建立在完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实际费用应已包含在被告收取的加盟款中。根据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加盟款的结算问题作如下评析:

1、关于品牌使用费、管理费。鉴于原告至今没有实际开始经营,尚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故品牌使用费、管理费均应退还给原告。

2、关于设备费用。鉴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同意将被告配送的洗鞋机和修鞋机全部退还给被告,并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被告双方亦核实了前述洗鞋机和修鞋机的现状,故原告应将前述洗鞋机和修鞋机完整退还给被告,退还设备的运费由原告负担。若原告不能按未使用状态退还给被告的,相应设备款应予以扣减。鉴于被告所陈述的洗鞋机和修鞋机价格分别为10800元、12800元,低于《能匠世家名鞋修饰皮具护理(创业店)配置》表订明的价格,应视为被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洗鞋机和修鞋机的价格应以被告陈述为准。

3、关于培训费。鉴于原告确认参加了被告举办的部分培训课程,应有学习和吸收了被告的智力劳动成果、经营理念和方式,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定的智慧财产对价。根据《能匠世家名鞋修饰皮具护理(创业店)配置》表订明的培训费9800元/人的标准,并结合被告提供的培训内容包括“美鞋修饰”、“皮具护理”、“洗鞋”、“奢侈品护理”、“针车部理论学习”五门课程的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每门课程价格为9800元/5门=1960元/门。被告提供的《能匠世家学员学习课程表》显示“美鞋修饰”、“洗鞋”两门课程后面均有“李虎青”手写签名,虽然原告仅确认参加了其中的“美鞋修饰”课程学习,不确认参加了“洗鞋”课程学习,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应相应扣除培训费1960元/门*2门课程=3920元。

4、关于托运费。洗鞋机和修鞋机的托运费并非由被告收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托运费78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加盟款94800元-培训费3920元=9088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虎青与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90880元给原告李虎青。
  三、原告李虎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洗鞋机和修鞋机完整退还给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若原告李虎青未能将上述设备按未使用状态退还给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的,相应的设备款在本判决第二项还款中予以扣减。退还设备的运费由原告李虎青负担。
  四、驳回原告李虎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李虎青负担109元,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燕
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
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秋莹

  • 能匠专业美鞋皮革护理连锁机构
  • 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18楼01、02单元
  • 官网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26层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