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11民初13504号
裁判日期:2016-11-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180号粤海珠宝广场3-4楼,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王卓,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批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黄金、铂金、钯金、宝玉石、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菲尔”第8308949号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天首饰有限公司,而非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赛菲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晓宇鑫吉韩综合经营部,经营地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鄢常宇。
被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启、张正敏,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黄岛区晓宇鑫吉韩综合经营部(以下简称晓宇鑫经营部)、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菲尔珠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被告赛菲尔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启、张正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岛区晓宇鑫吉韩综合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创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著作权;2.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并发行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持续热播,并屡获白玉兰奖、五个一工程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等多项殊荣。原告为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赛菲尔珠宝公司是全国知名的珠宝品牌生产、销售商,在全国多处设有分公司以及连锁加盟店。原告在市场上发现晓宇鑫经营部销售的,由赛菲尔珠宝公司生产的带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形象的吊坠,被告通过借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来吸引消费者,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晓宇鑫经营部作为销售商,应知赛菲尔珠宝公司生产的产品未经原告授权,在进货、销售渠道上未严格审查,以致侵权产品在其场所内进行销售,构成侵权。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晓宇鑫经营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赛菲尔珠宝公司辩称,原告在晓宇鑫经营部购买的“玉镶金”挂件不是赛菲尔珠宝公司生产的,赛菲尔珠宝公司没有生产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产品。晓宇鑫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赛菲尔珠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要求赛菲尔珠宝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就著作权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喜羊羊予以登记,登记的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登记号为19-2008-F-1173。“喜羊羊”动漫形象是拟人化羊的形象,头大身子小,男性化的蓝,眼睛为中间有黑色圆圈的圆形,黑豆型鼻子,羊角从头顶左右两边分别向左上和右上呈45度角伸出,头部和身体的羊毛以波浪式的线条刻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先后获得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等荣誉。
2.2015年4月19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义在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吉韩商厦“赛菲尔”珠宝店,花费237元购得“赛菲尔玉镶金挂件”一个,取得盖有“黄岛区晓宇鑫综合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5)济长清证民字第508号公证书。
3.经当庭拆封比对,吊坠上的动物造型为“喜羊羊”近似形象。
4.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花费237元。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赛菲尔珠宝公司提交其公司产品标签及产品照片,证明其公司的产品标签上带有其公司的二维码、监管码、总质量、执行标准、检测证书号、款号,带有规范的公司名称,而原告提交的吊坠上的标签仅有“赛菲尔”的字样;赛菲尔珠宝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产品上刻有其公司的专属印记,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签有被告名称,且从专柜购买,赛菲尔公司系侵权人。本院认为,赛菲尔珠宝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有明显的差别,被告除被控侵权产品标签上印有“赛菲尔”字样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赛菲尔珠宝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故对其主张赛菲尔珠宝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喜羊羊动漫形象的著作权,原告的著作权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的动物造型与涉案“喜羊羊”动漫形象比较,相貌特征、表情神态、相互比例均相似。晓宇鑫经营部未经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与“喜羊羊”相似形象的吊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赛菲尔珠宝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故原告主张赛菲尔珠宝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岛区晓宇鑫吉韩综合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二、黄岛区晓宇鑫吉韩综合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黄岛区晓宇鑫吉韩综合经营部负担290元,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