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42688号
裁判日期:2016-03-0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牛茜,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牛茜诉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牛茜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茜起诉称:我与咖啡陪你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简称《合资经营意向书》),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合资经营意向书》签订后我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500000元意向金。2015年2月12日,我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简称《退款协议》),约定咖啡陪你公司2015年4月30日支付我退款250000元,2015年5月31日支付我退款250000元,并按1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但咖啡陪你公司一直未按约退还上述款项,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咖啡陪你公司退还我意向金500000元并按年15%的利率支付我上述款项自2014年12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牛茜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合资经营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牛茜与咖啡陪你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牛茜支付意向金500000元意向金作为加入“CAFFEBENE”品牌的预付金额;除双方协商一致外,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牛茜可于前述期限届满后申请咖啡陪你公司将意向金无息退还。该意向书签订后,牛茜于2014年6月30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了双方约定的500000元意向金。
2015年2月12日,双方签署《退款协议》,该协议就退款事项进行了约定,咖啡陪你公司应于2015年4月30日支付应退金额的50%计25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支付应退金额的50%计2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将双方确认该退而未退款的实际金额按发生的相应天数按年化15%的利率计息并支付牛茜(经营意向书到期日起至第一笔退款前按伍拾万计按实际天数以年化利率15%计息,以此类推。)截至本案诉讼,咖啡陪你公司未实际退还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合资经营意向书》、《退款协议》、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牛茜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的《合资经营意向书》、《退款协议》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退款协议》约定了咖啡陪你公司应退款项的数额、时间,咖啡陪你公司应依约履行。现牛茜诉至法院称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上述退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后,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据此,本院认定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双方对咖啡陪你公司逾期未退款应付的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属于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在咖啡陪你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牛茜意向金五十万元整;
二、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牛茜上述应退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标准计算,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人民陪审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雒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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