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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执204号

裁判日期:2016-08-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申请执行人中粮丰通(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中粮丰通(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08145.97元,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京对外投资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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