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2017-04-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地址为滁州市腰铺工业园(安徽四季景贸易有限公司)宿舍楼3层,而非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玉娥,股东:田仕武、田玉娥,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332047号第19类贴面板商品商标为“宫廷雅居 雅”而非“宫廷雅居”,且截止2017年3月2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和“宫廷雅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安徽四季景贸易有限公司)宿舍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WMTR0Q。
法定代表人:田玉娥,(职务不详)。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建国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