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9-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道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一度国际”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度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毛仁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召。
申请执行人毛仁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72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9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7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赵立新
执 行 员 闫 鸿
执 行 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