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6897号
裁判日期:2017-07-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7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洞第一工业区A栋2楼202,而非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百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大鸿科技园A栋4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太,经营范围为:投资新能源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锂电池、动力系统、智能机器人、汽车(不含小轿车)、保健用品、保健仪器、美容仪器(不含医疗器械)、平衡车、有机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充电器、电动车、智能车及零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旺诠”第16553137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陈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非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太,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和“旺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洞第一工业区A栋2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YHN3T。
法定代表人张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坤,北京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正恩,北京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熙熙,男,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熙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能宝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兼书记员 刘惠娟
书 记 员 莫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