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225号
裁判日期:2014-1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208,法定代表人:叶高,股东:周代海、陈义诚、叶高,经营范围为: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动分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汽车配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虽已注册“查理大帝”第37类室内装潢服务商标,但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查理大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邹高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叶高。
委托代理人辛晓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与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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