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8-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没有注册“联众易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联众易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跃,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
法定代表人李翠平,经理。
赵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86号裁决申请执行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54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住建委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住建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赵跃尚有债权人民币3154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赵跃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主动履行上述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86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李京耀
执 行 员 郭树明
执 行 员 邢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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