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45号
裁判日期:2017-07-0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没有注册“联众易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联众易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跃,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
法定代表人李翠平,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86号裁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五百四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官 李京耀
执行员 邢 军
执行员 郭树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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