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4-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没有注册“联众易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联众易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士宝。
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
法定代表人李翠平,总经理。
张士宝申请执行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九十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债权人民币三万三千一百九十元及利息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士宝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陈海川
执 行 员 周 晗
执 行 员 姜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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