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2015-08-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古镇泰如灯饰厂前身为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邢继贤,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山市古镇泰如灯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邢继贤没有注册“美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市古镇泰如灯饰厂和“美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昆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邱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昆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昆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昆平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聚优灯饰电器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昆平负担。
审判员 刘旭桂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