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2017-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座1-2005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环国际广场D座2004,法定代表人:苏胜男,股东:李辉、苏胜男,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展服务;餐饮管理咨询;餐饮技术研发、推广;食品、日用品、餐饮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九重签”第2061243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九重签”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晗钧,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盛运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孙晗钧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晗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孙晗钧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审 判 员 庄辛晓
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