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2017-09-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3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张衡街亿和国际B座60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股东:陈兴好、李志强,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咨询服务;氢能油、动力油、合成油、燃料油技术推广、咨询服务;食品机械技术的推广;新型环保节能家用炉具、酒店炉具、锅炉炉芯、燃烧机配件及设备的销售;炉具、酒店炉具、锅炉设计技术推广、转让、咨询服务;车用醇醚燃料、环保节能燃料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源森泰”第17267098号第4类燃料油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源森泰(中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而非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股东陈兴好、李志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源森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张衡街亿和国际B座6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留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正,该公司员工。
被告:孔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原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得兵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楚
审判员 殷 萍
审判员 杨保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郝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