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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73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2016-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际洲。

上诉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际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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