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645号
裁判日期:2017-04-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中山南街8号院1幢2层北侧,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3号(盈科中心A座7层717室),法定代表人:谢健,股东:王凯月、谢敬杨、史忠伟、谢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清洁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厨房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注册“汉瑞斯”第1484022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6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汉瑞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苏卫,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中山南街8号院1幢2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谢健,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卫与被执行人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任纠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卫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