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辖终362号
裁判日期:2017-03-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晋江市罗山社店,法定代表人:陈天奖,股东:陈天奖、陈文照、陈天培、陈启聪,经营范围为:制造:糖果制品(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膨化食品、糖果类(硬质夹心)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雅客”第42类包装设计服务商标,但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和“雅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社店。
法定代表人陈天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迅,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客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迅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853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雅客公司上诉称,雅客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本案应当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周迅对雅客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周迅向法院提交了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居住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系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雅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险峰
审 判 员 王 瑞
代理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