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2015-12-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晋江市罗山社店,法定代表人:陈天奖,股东:陈天奖、陈文照、陈天培、陈启聪,经营范围为:制造:糖果制品(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膨化食品、糖果类(硬质夹心)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雅客”第42类包装设计服务商标,但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和“雅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奖,总经理。
被告雅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奖,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莉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相婷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雅客(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邱 松
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