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2015-1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99号1628室,而非上海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8楼803室,法定代表人:虞承红,股东: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虞承红,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商务咨询(除中介),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及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平面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沃尔得”第4597220号第41类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而非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沃尔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且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虞承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清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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