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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1-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建全,股东:秦淑荣、王建全,经营范围为:销售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杂货、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化用品;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分批包装、配送服务、仓储保管;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摄影扩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670417号第14类银制工艺品商品商标为“QAERA”而非“全爱时代”。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列救,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城东区圣水洞2街317-18。
  法定代表人孙主翼,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全,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列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三十六万四千四百六十五元,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列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列救尚有人民币三十六万四千四百六十五元及利息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列救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     梁立君
执 行 员     苏建永
执 行 员     王文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甄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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