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1272号
裁判日期:2016-12-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7室,法定代表人:南梨花,股东:南梨花、楚帅,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小饰品、箱、包、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爱特蓝斯”第1030111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和“爱特蓝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阎敏,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南黎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阎敏与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