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6025号
裁判日期:2017-09-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7室,法定代表人:南梨花,股东:南梨花、楚帅,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小饰品、箱、包、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爱特蓝斯”第1030111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和“爱特蓝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法定代表人马琳。
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浩峰,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梨花,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卢主明,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A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南梨花。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南梨花、卢主明、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南梨花、卢主明、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梨花、卢主明、坤斯朵丽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