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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2017-08-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原芦城乡政府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杨顺广,股东:北京中鸿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元、杨顺广、娄彦华,经营范围为:销售壁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家居装饰;货物进出口;劳务分包;专业承包。

原告:杨锐,男,汉族。

被告: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荣。
  被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顺广。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顺鑫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林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锐诉被告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顺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被告庭外进行了和解,原告杨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锐承担。

审判长    孙琳燕
审判员    祁艺丹
审判员    陈傢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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