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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2015-12-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涂建国,股东:涂建国、左正义,经营范围为:智能传感器、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家立方”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但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家立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成彬,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保林,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路翠凤,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生产楼D座北楼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涂建国,总经理。

李成彬、李保林、路翠凤与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知)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5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锡万鹏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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