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33192号
裁判日期:2016-10-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康智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而非北京市东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路文化大厦A座501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敏,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快吉客”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快吉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牛福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丽,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思金,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福华诉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牛福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福华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福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牛福华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803元退还原告牛福华。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思涵